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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规:动画制作和电影放映业获增值税优惠扶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在本通知的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被认定为动画制作动画公司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画制作产品提供的动画制作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画制作、手机动画制作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画制作版权(包括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动画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下为涉及这两块内容的规定原文:
3.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画制作动画公司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画制作产品提供的动画制作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画制作、手机动画制作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画制作版权(包括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画制作动画公司和自主开发、生产动画制作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画制作动画公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动画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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