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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动画制作动漫公司 发布时间:06-18

文产发〔2014〕16号

文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商务局:

为推动我国动画制作艺术精品力作的涌现,加快我国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文化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1〕15号)的批复意见,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增设动画制作奖。2011年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成功举办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画制作奖,动画制作奖三年评选一次,经扶持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开展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画制作奖(以下简称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申报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至5月15日。

二、奖项设置

第二届动画制作奖共设奖项30个,具体奖项如下:

序号名 称数 量(个)

1最佳动画动画奖 3

2最佳动画电视片奖 3

3最佳动画制作动画作品奖 3

4最佳动画制作出版物奖 3

5最佳动画制作舞台剧奖 1

6最佳新媒体动画制作动画作品奖 2

7最佳动画制作形象奖 2

8最佳动画制作创作者或团队奖 5

9最佳动画制作传播机构奖 2

10最佳动画制作教育机构奖 3

11最佳动画制作技术奖 2

12最佳动画制作国际市场开拓奖 1

三、申报范围

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申报范围为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境内外依法播映、出版、演出、传播并具有明确著作权属的我国动画制作产品,以及在此期间取得优异业绩的我国动画制作创作者或团队,动画制作动画公司及相关传播、教育机构及动画制作技术和动画制作形象。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画制作动画公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动画制作产品包括动画制作、动画、网络动画制作(含手机动画制作)、动画制作舞台剧(节)目。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画制作奖获奖动画制作产品、动画制作形象不得重复申报第二届动画制作奖同一奖项。

四、评选条件

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的评奖工作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评价体系,坚持文艺评奖的正确价值取向,并要求申报动画作品符合以下评选条件:

(一)突出原创,思想内容健康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积极人生追求、高尚思想境界和健康生活情趣,体现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征;

(二)艺术表现创意新颖,充分发挥动画制作艺术的特点,角色造型和场景设计独具魅力,剧本有创意,故事情节引人入胜,人物个性鲜明生动,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

(三)受到群众公认和喜爱,在市场取得较好业绩,市场占有率较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具有良好市场发展潜力,有利于丰富和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申报动画制作出版物奖的申报主体应为出版机构;

(五)申报动画制作技术奖,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知识产权证书,并具备专有性、创新性,在同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六)申报动画制作国际市场开拓奖项,应为我国动画制作产品,并在境外取得良好业绩和社会效益。

申报个人、团体和机构应符合以下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动画制作艺术创作实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创新意识,已经创作完成完整的动画制作动画作品,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

(四)申报动画制作传播机构奖项,应为在境内或境外运营,服务我国动画制作、动画电视片、动画动画、新媒体动画制作、动画制作舞台剧(节)目等动画制作产品的传播机构,并为宣传推广原创动画制作产品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五)申报动画制作教育机构奖项,应在教学改革创新,特别是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动画制作人才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相关教学成果奖项。

五、申报程序

申报人(单位)按奖项向户口(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教育厅(教委、局)、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按奖项商各部门后统一汇总,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文化部,申报数量每奖项原则上不超过5个。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文化部直属单位、重点动画制作动画公司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文化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数量每奖项原则上不超过2个。

六、申报材料

1. 申报表格一式两份(样式附后)。

2. 申报材料PPT简介(以电子光盘形式),要求简单明了,可根据申报不同奖项调整相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或个人介绍;

(2)动画制作产品有关情况(按各项分页介绍):创作目的,故事梗概,角色介绍,美术风格及造型场景,核心价值,优势及市场定位;

(3)数据分析:产品提供授权收入,动画电视片提供央视索福瑞收视率,动画动画提供票房数据,动画制作提供销售码洋,新媒体动画制作提供相关运营机构点击、下载数据,公司、机构提供近3年营业收入、利润、出口额(申报动画制作国际市场开拓奖项的动画制作产品需提供境外数据);

(4)运营推广情况;

(5)商业模式;

(6)涉及动画作品样片或样书电子版,相关产品、机构的照片、图片、视频介绍(同时提供实物一式两份);

(7)相关许可证明及有关知识产权证明(如:动画制作形象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3. 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或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

4. 获奖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个人、团体和单位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八、组织领导

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由文化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同主办,扶持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文化部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并认真抓紧组织本辖区动画制作创作者、动画公司及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各地对获奖和入围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地方资金配套,并加强宣传推广力度。

材料统一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北区西北门,并请注明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收,邮编100081,电话:010-88545528、88545746、88545131(传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部文化动漫公司司动画制作处 齐 斌

电话:010-59882508 传真:010-59881424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 务 部

2014年3月27日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画制作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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