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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可继续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
作者:动画制作动漫公司 发布时间:11-07
近期,为促进我国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画制作动漫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扶持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文,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画制作动画公司为开发动画制作产品提供的动画制作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画制作、手机动画制作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画制作动画公司在境内转让动画制作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也明确动画制作动画公司和自主开发、生产动画制作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画制作动画公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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