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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2012国家动画制作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申报开始

作者:动画制作动漫公司 发布时间:12-24

近日,文化部下发《文化部关于2012年国家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文化动漫公司倍增计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发展规划》提出的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画制动画作品牌的战略,促进动画制作动漫公司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国从动画制作大国向动画制作强国的转变,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开展2012年国家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通过申报和评审,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化开发价值的民族原创动画制作创意,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族原创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加强对动画制动画作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申报时间

2012年11月2日至30日。

二、申报主体

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动画制作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2012年国家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主要培育和扶持民族原创优秀动画制作创意、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并加强对入选动画制作创意、动画制动画作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动画制作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画制作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动漫公司开发价值、品牌规划的实施方案。动画制动画作品牌是指具有在国内、国际一定知名度的动画制作产品(包括动画制作、动画、新媒体动画制作、动画制作演出、动画制作衍生产品等)、动画制作形象,或由此注册的动画制作动漫公司商标,并在我国境内通过版权登记、商标登记等方式合法取得为动画制作业界和消费者所熟知的特有标识(名称、名词、符号、设计,或以上几项的组合)。

四、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动画制作创意和动画制动画作品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中国风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动画制作创意独特、艺术表现新颖,具备成为知名动画制动画作品牌的基础。

(三)动画制动画作品牌具有一定国内外知名度,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动漫公司链属性强,具有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动漫公司化开发价值;产品故事性强,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3年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

(四)具有成熟的制作、营销团队,品牌管理方式先进,注重对品牌的市场定位、规划和宣传推广。

(五)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公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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