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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发布支持文化动漫公司发展税收政策汇编
近日,江苏地税发布《支持文化动漫公司发展税收政策汇编》,就文化动漫公司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全文如下:
一、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宣传文化动画公司发展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动画公司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广播动画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动画制片、发行、放映的动画集团公司(含成员动画公司)、动画制片厂及其他动画动画公司取得的销售动画拷贝收入、转让动画版权收入、动画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动画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文化动画公司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文化动漫公司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动画公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动画公司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动画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动画公司所得税;文化动画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动漫公司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4、出版、发行动画公司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动画动画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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